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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园安全教育

3岁女童被开水烫伤 幼儿园负责人被判赔偿 -> 更多安全教育资料 查看资源总目录

来源:北京晚报  

 年仅3岁的洋洋(化名)在一家私人开办的幼儿园入托时,由于老师看护不力被开水烫伤。为此,洋洋的家长把幼儿园的负责人何女士和房东梁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应由身为幼儿园开办人和负责人的何女士一人对洋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何女士租用了梁女士的房子,开办了一家艺术幼儿园。今年上半年,洋洋的家长把孩子送到何女士的幼儿园入托。6月7日,由于幼儿园的老师看护不力,洋洋在幼儿园被开水烫伤。何女士立即带洋洋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前期医疗费。经过20多天的住院治疗,洋洋的烫伤痊愈出院了。

洋洋的家长还是不放心,便带孩子又到另外一家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烫伤愈后,建议进行强光治疗1至2疗程,控制瘢痕增生。虽然园方承担了前一次治疗的费用,但洋洋的家长认为这次事故还是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何女士个人开办的幼儿园没有取得合法执照,梁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何女士违法经营也是造成原告洋洋烫伤的原因。

  在法庭上,何、梁二人均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何女士称,当时是洋洋的母亲携带装有蜂蜜的水杯进园,要求老师冲开,这是导致洋洋烫伤的原因。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入托期间,老师应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洋洋事发时为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老师看护不周,致使洋洋被烫伤。何女士身为幼儿园的开办人和负责人,对于该园老师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何女士赔偿8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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